营改增后物流企业

营改增物流企业核算实务对物流公司的影响物流业通常包括仓储、运输、装卸及相关辅助配套服务。

营改增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税有了很大的变化。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营改增物流企业核算实务对物流公司的影响吧!

营改增物流企业核算实务对物流公司的影响

答:“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具体影响分析

物流业通常包括仓储、运输、装卸及相关辅助配套服务。

在实行税制改革之后,物流业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仓储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由原来按营业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改为按不含税收入的3%征收增值税;

属于运输以及装卸服务业务的,由原来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营业税改为按不含税收入的3%征收增值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物流业中仓储及辅助服务的营业收入,由征收5%的营业税改为按不含税收入的6%征收增值税;

运输及装卸服务的营业收入,由原来征收3%的营业税改为按不含税收入的11%征收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劳务和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适用税率进行抵扣。

按企业不同性质我们分别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别进行分析讨论。

1、对小规模纳税人影响

假设某物流公司是一个集仓储、运输为一体的纳入试点的小型物流企业,该企业收入假设为A,在“营改增”之前交纳的营业税为A×5%,而在“营改增”之后交纳的增值税为A/(1+3%)×3%=A×2.91%,税负减轻。

因此,“营改增”对于微利的小型物流企业来讲,虽然不存在抵扣项目,但是由于计税基础和税率的下降,税负减轻。

2、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后对税负影响最大的实际上是进项税的取得。

仓储服务业务方面可以取得的进项税很少,几乎可以忽略,该部分税负上涨了0.66%。

运输以及装卸业务方面,在进项税额为0的情况下,税负上涨了6.91%,是原税负的3.3倍,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而这时我们来考虑取得进项税时,我们会发现物流企业能够取得抵扣的项目非常的少,除了运输工具和相关设备外,就只有汽油费了。

运输工具和相关设备并不经常购买,而油费占收入的比例非常的小,因此“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是会大幅度地上涨。

一、中铁八局现代物流公司多措并举落实营改增工作

为贯彻落实“营改增”税改精神,有效规避税务风险,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多措并举贯彻执行“营改增”精神。

一是组织公司20余名财会人员开展了“营改增”专题再培训,对视频会精神进行了再传达,再落实。

公司召开会议,要求财务部负责,分别对管理层、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通过不同侧重点的培训,使企业全体员工了解“营改增”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的影响,要熟悉新税制下财务操作流程和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物流业务、贸易业务、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在2013年8月已率先实行了“营改增”,此次对旅馆业务、不动产租赁实施了“营改增”,实现了公司所有业务“营改增”全覆盖。

二是加强与税务沟通,完善各类手续。

结合税改后公司增值税票需求大量增加的实际,积极与税务局对接,完成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

开展了税号变更,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税改平稳过渡。

三是公司要求财务部梳理适应增值税要求的业务流程,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

四是积极适应,服务现场。

财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有效对接,与集团公司施工主业积极联系,配合开展好“营改增”后集采服务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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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下物流企业流转税巧筹划

税务筹划贯穿于经营活动中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主要采用比较传统的以运输和仓储为主要功能的运作模式。

所以,“营改增”试点几乎会全面影响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收益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运输车辆可以作为进项扣除,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这对处于扩张期、需要大规模投资的物流企业来说,收益尤为明显。

有些物流企业需要采购由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运输服务和其他方面的物流服务,比如仓储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通过影响企业不同决策的成本,影响企业的采购决策。

提供车辆运输服务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体现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决策成本计量的核算方式不同。

例如:位于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C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运输供应商S1、S2分别位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假设2013年1月两家供应商均向C公司提供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的运输服务,那么:对于S1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00+100×11%=100+11=111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成本,11万元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S2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金额为:100+100÷(1-3%)×3%=103.09万元在此情形下,实际支付的103.09万元都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即两个供应商对C公司 的报价分别是111万元和103.09万元。

从表面上看,S2供应商的报价更低,但由于增值税抵税的核算方式,实际上选择S1供应商更有优势,只是需要C公司预支待抵扣的增值税款而已,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现金持有政策做出抉择。

提供仓储服务的税务筹划 财税〔2011〕111号文件对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仓储服务定义为:“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而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两类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库出租合同。

两项业务都属于仓储服务,但是仓库出租同时又属于不动产出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营改增”试点并没有将不动产出租纳入试点范围,即其仍然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试点地区一物流企业D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有的仓库出租给其他企业,拟收取价税合计200万元。

如果选择按照仓储业务缴纳增值税,则D企业实际能得到200-200÷(1+6%)×0.06=200-11.32=188.68万元。

如果选择按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则实际能得到200-200×5%=190万元。

显然选择缴纳营业税对D企业更有利。

针对仓储服务进行税收筹划要提防筹划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情况下,仓储业务负有更大责任,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准确筹划。

租赁物流设备(动产)的税务筹划 此类筹划主要是针对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动产租赁业务,财税〔2011〕111号文件称之为“跨年度租赁”:即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签订合同的日期对企业承担的税负具有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如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E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在2012年1月与另一家企业签订3年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0万元(平均每年10万元)。

如果一次性签订3年的合同,则按照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E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30×5%=1.5万元;

企业实际得到30-1.5=28.5万元。

如果每年签订一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为试点开始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

如E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税,则2012年缴纳营业税额=10×5%=0.5万元;

2013年、2014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3%=0.58万元;

企业实际得到30-0.5-0.58=28.92万元。

如E企业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则2012年缴纳营业税额不变;

2013年、2014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17%)×17%=2.91万元;

没有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实际得到30-0.5-2.91=26.59万元。

三种情况比较,发现按照选择简易方法对E企业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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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免营改增对物流业的误伤

避免“营改增”

对物流业的“误伤”

近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中物联”)公布了2014年物流业运营情况数据。

在这些数据中,大众最为关注的莫非社会物流总费用情况。

数据显示,当下的社会物流总费用依然偏高,物流企业的成本负担依然较大,尤其是税负不降反增,中物联调查的样本企业平均缴纳增值税比营业税体制下增长51%。

(4月22日《中国商报》)

从报道中可知,在税负方面,“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比较明显。

调查显示,样本企业平均缴纳增值税比营业税体制下增长51%。

其中,运输型企业平均增长123.3%。

物流企业普遍呼吁,应尽快解决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增加问题,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更为细致的数据是,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物流业实行“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服务”由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

“物流辅助服务”由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

运输与仓储等物流服务环节税率非但没有统一,运输服务型企业税负还普遍增加,所以在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主席徐冠巨看来,“营改增”初衷是好的,但普遍推广“误伤”难免。

既是“误伤”,改进即可。

其一,这是让物流业发展“红红火火”的需要。

根据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统计数据,我国社会物流费用占GDP的比率是18%,而欧美是9%,企业物流的成本占生产成本的30%~40%,而发达国家只有10%~15%。

降低物流成本固然需要综合调节,以“营改增”为切入点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误伤”,显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其二,这是让新兴消费红红火火的需要。

研究显示,物流成本每降低一个点,就能节省6000亿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以“营改增”为切入点,尽快改变物流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不仅对物流业发展是重大利好,在传导效应之下,其对线上线下、上下游的影响亦是辐射与带动的。

以此而言,避免“营改增”对物流业的“误伤”,事关“精准调控”及税改推进,更关乎新兴消费的蓬勃发展。

对此问题,相关方面当在审慎思考与调研后,尽快给出务实行动。

□赵若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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