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范围的有哪些呢
一,受托加工物资不属于企业存货范围!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范围内。
受托加工物资不符合存货资产确认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为存货资产。
但是,由于受托方对受托加工物资具有保管的责任,因此企业应当设置备查帐进行表外核算。
二,也有极特殊的情况下,可转为企业存货,如:委托方不按约支付委托加工费,戓不提己加工的货物!……这时,就行使类似留置处置权,可转作企业存货!
二、存货核算办法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对企业存货的管理,规范存货核算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存货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各类原材料、辅助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2.在途物资,包括购货方已收到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的物资以及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但尚未到达或入库的物资。
第2章 存货核算体制:第3条 财务中心进行存货的总分类核算和二级明细分类核算,存货仓库进行存货的三级明细核算。
第4条 财务中心设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各存货仓库设置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并按照存货的品名、规格反映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
第5条 财务中心的存货核算人员定期对仓库存货收、发、存账目进行稽核、划价,稽核划价后加盖本人印章。
第6条 仓库保管员每月向财务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存货收发存明细表》和《存货耗用明细表》。
财会人员与仓库保管员相互配合,保证做到仓库存货明细账与财务中心存货明细分类账相符。
第3章 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第7条 存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这里所指的成本是存货的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第8条 对于不同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按以下规定确认。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及其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以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为同类存货的市价。
第9条 盘盈的存货,以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第4章 入库核算管理:第10条 采购物资运抵企业后,首先应由企业的质量检验部对此批物资进行质量验收和检测,检验合格填写《验收单》,并签名盖章。
仓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仓库保管员应依据上述单据重点对物资的实际查收数量、品种、规格进行查验,并将查收情况填写在企业统一印制的《材料入库单》上。
第11条 采购人员应将收集到的、审批齐全的《材料入库单》、《购销合同》、《验收单》及合法的商业发票等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财务部门按照企业内部付款审批手续,要求采购人员在办理好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再接受单证进行审核付款。
第12条 财务部应对采购人员提交的原始凭证(《购销合同》、《验收单》、《材料入库单》、合法的商业发票等)进行财务审核,主要审核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单证是否完整、发票是否合法、金额是否正确、数量是否一致等,核对发票的正确性;
应将发票上所记载的品名、规格、数量、条件及运费与《购销合同》、《采购单》、《验收单》、《材料入库单》等资料进行核对。
审核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第13条 财务部在收集到采购单据齐全的情况下,应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并将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如资料较多,也可另外装订成册,注明索引号后存档。
每月应根据记账凭证准确、及时地登记入“存货”及“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分类明细账中。
第14条 仓库根据质量管理部门签发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生产部门移送来的产成品或半成品,在清点数量和计量无误的情况下,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填制《产品入库单》。
第15条 财务部应将每月各生产部门所耗用的材料和产出的产品或半成品,按照财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登记“存货”及相关的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并依据仓库提供的资料和财务核算的结果,编制《存货分类汇总表》给各生产部门,并与生产部门进行核对,以便于发现问题和考核生产部门的产出耗材比率。
第5章 出库核算管理:第16条 企业生产环节需要领用存货物资时,应先由领用部门填写企业统一印制的《领料单》,将需要领用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齐备后,送交生产部经理审批,凭生产部经理审批同意并签名的《领料单》到仓库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17条 仓库保管人员核实《领料单》并办理材料出库,同时登记《保管台账》,每月末仓库须对《领料单》进行汇总并编制《领料单汇总表》,汇总后将《领料单汇总表》和所有《领料单》一齐报财务部。
第18条 每月财务部门根据仓库提供的相关原始凭证(《领料单汇总表》、所有《领料单》及相关的采购、入库凭证等)按照成本核算的方法编制记账凭证,及时将各材料的耗用情况登记到“存货”及“生产成本”明细账上,并将原始凭证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装订成册予以保管。
第19条 仓库发货部门应依据经过销售部签字盖章的《销售提货单》进行发货,在发货完成后仓库应签发《销售发货单》。
第20条 财务部应依据《销售提货单》和《销售发货单》及时进行财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存货”及相关会计科目账册,于月末及时结算出“存货”的结存数量和结存金额,以备实物盘点时核对使用。
第6章 存货清查:第21条 为了加强存货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做到账实相符,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
对存货的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的办法,存货仓库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月底或季度进行轮流盘点,对主要存货和贵重物品每月要进行一次盘点。
第22条 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处理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编制《存货、盘盈、盘亏报告表》,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查,由财务中心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存货的核算范围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
一、核算范围
①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在途物资、发出商品等。
②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物资,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
(“工程物资”)
③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完成或修理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即企业为加工或修理产品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等作为企业存货核算)
④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存货。
⑥委托加工物资。
⑦在途物资;
⑧发出商品;
⑨委托代销商品。
⑩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受托代销的商品不能确认为受托方存货的一部分。
所以填列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时“受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款”两科目一增一减相互抵销,不列为受托方存货。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等)构成。
存货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
(材料以外的部分)
其中: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制造费用是一项间接生产成本,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损耗、劳动保护费、车间固定资产的修理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为生产产品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产品生产用的自行开发或外购的无形资产摊销等。
三、期末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其中:
(1)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如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2)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倒推)
2.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四、会计中存货的范围包括什么
存货范围的确认,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
反之,凡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尚未远离企业,也不应包括在本企业存货范围之内。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存货在企业的不同生产过程和阶段中具有不同的实物形态。
即:存货,包括下列有形资产:(1)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
(2)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
(3)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
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售的各种资产,如:库存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但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属于存货范围。
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处于生产加工中的资产,如在产品、半成品等。
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存货,指为产品生产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为生产产品服务的其他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但他们并不处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不属于为生产产品而储备的资产,也不包括在存货范围之内。
关于存货的范围需要说明以下几点以引起注意:
第一,关于代销商品的归属。
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
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
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第二,关于在途商品的处理。
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
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
对于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人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
第三,关于购货约定问题。
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