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的会计代码

研发费用最新的会计核算: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的当年起,需要归集并填报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按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实施。

其中,《利润表》应设置一级会计科目“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

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完成2019年会计科目衔接后,自2020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将归集全年的本会计科目内容,不再使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某税务机构介绍研发费用的核算时,讲到了两种科目设置的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从“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归集,到“研发费用”的费用化;

二是设置“研发费用”一级科目,从“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归集,到“研发支出”的资本化。

两种归集方向和思路,本质上是一样的,最终将研发费用在会计期间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开核算,分项目进度结转。

但是,从资本化到费用化的方向,更符合会计学的一贯做法,目前,没有一种官方教材和实案,走费用化到资本化的。

具体操作如下:

“研发支出”属于一级成本类会计科目,列于《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二级会计科目设置“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外研发”,有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则设置“创意设计”。

三级会计科目设置“资本化”和“费用化”,四级会计科目设置具体的研发项目名称,对应会计核算的项目编号:“RD001、RD002……”五级会计科目设置研发费用的具体内容,比如,人员人工、直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

对于四、五级会计科目的核算通常在财务软件设置项目核算,一般会计科目设至三级,填报辅助账时导出项目核算明细账分析填列。

会计核算期末,将予以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从三级会计科目“费用化”,结转至“研发费用”一级会计科目借方项下的,二级会计科目-项目和三级会计科目-内容,贷方完成期末的损益结转。

由于在“研发支出”归集时,已能提供会计口径的全部内容,因此,“研发费用”一级会计科目可省略三级科目核算,核算至二级科目-项目即可。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在认定及处理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与财企[2007]194号、国家科技部—发文—火炬计划(国科发火[2016]32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财税[2015]119号等主要文件,分别对应财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个不同的口径,这些文件也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支出核算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大部分属于框架性和概括性的政策,并未综合考虑研发支出资本化形式的多样性,也没有实现不同口径的整合与统一。

因此,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时更多的是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有利的确认、计量与披露方式,存在较大的人为主观性和利润操纵空间。

一、案例企业基本情况: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深天马A”,股票代码:000050)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液晶显示器及模块制造商之一。

强大的研发队伍和国内外最先进的技术,确保天马能够为客户提供从咨询、设计、制造、销售全方位的服务和专业的技术支持,其产品在家用电器、仪器仪表、车载显示、移动电话及其他信息终端显示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2019年3月,深天马A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实现营业收入289.12亿元,同比增长21.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6亿元,同比下降15.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4387.66万元;

上年则为扣非净利润3.37亿元;

基本每股收益0.4599元,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

深天马A研发费用占比常年保持在7%以上,2018年研发费用1802626947.37元,较2017年1669938250.88元增加132688696.49元,增幅7.95%。

二、深天马A认定研发费用会计科目的设置:深天马A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按照我国政府部门制定的研发投入和支出核算相关规定,设置了专门的“研发支出”一级科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二级科目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经济费用进行核算。

首先,为了能够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无法明确区分以及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项目费用进行有效的归集与核算,深天马A按照规定分别设立“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两个一级科目于成本类会计科目和费用类科目之下。

其次,深天马A依据自身开展研发项目类别,在一级科目之下分别设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二级科目。

其中,前一科目主要对研究阶段的各项费用和开发阶段与资本化条件不符的研发费用化支出予以归集与核算,后一科目主要对发生在开发阶段的、与资本化条件相符的资本化金额进行核算。

最后,为了全面反映研发项目情况,深天马A还按照“集中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以及“自行开发”等研发形式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将其划分为9个类别,切实满足“按需确数,兼容设置”这一原则,具体如表2所示:

深天马A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中所列示的详细科目,符合准则规定,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相关性和适用性,能够对企业研发费用的金额、资金流向等予以明确,对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三、深天马A研发费用会计处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连贯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必须遵循真实、谨慎和稳健性原则对开展的研发活动进行确认、计量、摊销、减值计提和披露,降低研发活动的风险性,为相关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

基于深天马A业务实际,可以将其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流程列示为图1所示。

1、确认与计量。

“有条件资本化”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采用的主要方式。

按照新准则规定,企业需要于当期损益中核算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其确认需要划分为两种情况:如果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则研发支出需要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研发支出可以形成成果,有经济利益流入。

否则,需要准入费用化科目确认与计量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研发支出。

一是研发费用的认定。

按照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研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设备运维费用、研发成果涉及费用等均需要纳入企业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

同时,按照该意见第二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中不应纳入研发成果取得后在境内外发生的代理费、诉讼费和知识产权维护费,这部分支出需要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

自下发任务书后,深天马A便基于项目研发实际设立了研发支出台账,且按照其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中三级科目明细表的具体内容将该研发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费用确认为研发支出并开展后续计量。

二是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研究”与开发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按照定义所述,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研究阶段具有较为明显的计划性和探索性,该阶段主要是开展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以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是建立在有计划的调查基础上的。

同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研究阶段难以形成阶段性成果。

为生产出具有实质性改进或全新的产品、装置、材料,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在某项计划或设计中应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该阶段为开发阶段。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活动的内容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得到了具体规定(表3):

深天马A自下达研发项目任务书后组建项目团队进入概念阶段,进行市场需求验证后形成需求规格说明书,并开展多方案论证和选择形成产品需求说明书,经过概念决策审定后进入计划阶段。

同时,从研发技术部门角度认定该阶段属于产品或项目的研究阶段,并且按照规定需要将概念阶段和计划阶段归属为研究阶段进行账务处理,保持业务流程与会计核算在口径上的一致性,开发阶段主要是对样机进行测试与验证。

深天马A研发项目管理从参与部分的各项流程规定入手,“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认定口径在技术部门与财务部门实现统一,从项目的立项备案到项目的实施及应用实现一体化管理,在整体过程中能够按照系列规范性文件开展具体分析,保障了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三是有条件资本化资产的确认。

基于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会计处理存在的弊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的处理做了修订,将开发阶段部分符合条件的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理,平滑各期利润,符合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促进企业对研发支出的投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避免企业短期行为,客观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深天马A基于认定研发费用有条件资本化处理原则,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符合认定标准的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处理及后续管理。

同时,深天马A建立了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将资本化处理后的无形资产在账务上转入资产类科目进行核算和分类管理。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深天马A将自身的资本化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首先,样机的确认。

为保障新品的顺利批量生产,深天马A技术和品控部门会提前检验、测试样机及零部件性能,并向决策者提供相关报告。

按照用途,需要就研发过程中新品样机的确认作出相应的处理。

其一,依据政策制度的规定,样机设计定型、流程完善等试生产支出主要为发生在产品商业化或量产之前的相关费用,如果设备调试检验、中间产品、技术装备开发以及购置费、制造费等最终未能满足资本化条件,需要在“费用化支出”科目中转入并开展相应的会计核算;

其二,在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之前,深天马A的样机主要用作于展览,需要在费用类科目或“其他长期资产”中按照样机收益期长短或其价值大小直接转入并开展相应会计核算,最后分期摊销后转入损益科目;

其三,样机符合存货确认条件时,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满足可出售条件的样机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能够可靠的确认与计量其成本结转中的开发支出,此时需要将其转入“存货”进行会计核算;

其四,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流入并且使用寿命高于一个会计期间的样机,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相符,符合资本化条件,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需要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转入该项样机并进行处理。

其次,固定资产的确认。

研发活动能够明显的带来无形资产,但深天马A为试制产品会构建所需设备,这部分设备既可以为产品的生产提供服务也可用于出租,在满足新品研发需求的同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也能准确、可靠的确认和计量资产的支出成本,所以能够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将其转入并进行核算。

最后,无形资产的确认。

为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最终目的。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如果确认为无形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适用或出售的可能,即具有市场价值;

技术验收合格,达到可使用或可出售状态;

对本公司产品质量的提升具有实质性作用,能够增强产品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资产的开发具有财务、技术及其他资源的有力支撑;

能够明确划分并可靠确认、计量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

对于符合无形资产认定条件的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需要转入“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深天马A在内嵌触控显示器研发方面投入力度较大,其研发支出资本化形式多样,不仅存在试制设备、样机等有形资产,还存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深天马A自成立以来,财务部门与税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探讨,形成了规范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完善了内部管理,将认定研发费用以台账备案方式进行管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较高程度的保障。

2、摊销与减值、处置与报废。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研发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并形成资产的,其摊销需要按照收益期合理开展。

同时,为检验资本化资产是否具有减值迹象,需要对各项资产于每年年末开展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客观证据或迹象表明资产发生减值,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高新技术研发形成的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出售或转让时,形成经济利益的流入,按照新准则规定需要依据合同规定价款对实现的收入予以确认,在进行会计核算之前还需要依据资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同时,由于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该项资产原有使用价值丧失,即预期无法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时,需要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转入将该项资产的全部账面价值并予以注销,对该项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在会计报表中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情况。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以研究事项和开发事项来划分研发支出并在企业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全面反映研发事项总体情况。

按照项目类别,本期发生额与累计发生额为研究事项需要列示的主要内容。

对于项目间共同发生的费用如果无法予以明确的区分,则需要按照合计数进行列示,并将项目名称详细注明。

资本化资产的类型及原值、费用化部分相关数据、累计折旧及摊销等均是开发事项需要列示的内容。

同时,项目研发费用的增减变动、项目完成情况等,均需要按年初数、年末数以及本期增减变动数等情况也需要进行详细的阐述。

深天马A对研发费用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披露,主要通过本期与往期对比的形式将采用的研发支出会计核算政策、研发支出有条件资本化确认条件、研发支出费用化金额、确认与计量标准和方法、资本化资产类型说明、研发支出占比、项目可行性及市场前景等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列示,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

四、深天马A认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未形成资本化资产的研发支出需要在“管理费用”等当期损益科目中转入,即会计核算最终采取费用化处理,对已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支出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时,需要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同时,基于资本化资产的不同类型开展资本化资产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研发费用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从正式使用之日起按其平均使用寿命摊销成本的150%;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形成固定资产,则需要按照税会部门备案确认的折旧方法从固定资产使用之日的下一月份起摊销成本的150%;

非出售用途的样机研发费用形成其他长期资产,需要按其平均使用寿命分摊样机成本的150%;

如果样机研发费用形成了有待出售存货,则需要按其研发费用的50%在成本结转时予以加计扣除。

结论:案例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从自身研发活动的经济业务实质出发,以财务为核心,利用“会计语言”巧妙的将研发活动涉及到的各个阶段有效贯穿起来,对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及样机等信息予以清晰、合理、完整的反映,提高了会计信息含量。

但是,通过本文研究也发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尚存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研发过程两个阶段的划分标准并不清晰,界定时片面性和主观性较强,并且难以判定现行的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准则规定中存在盈余操纵空间,其可操作性亟待完善;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当前的会计处理规定以框架性和概括性的政策为主,制定者的出发点不同造成各制度间无法形成体系,带有较强的零散性,造成认定研发费用的归集、确认与计量难度较大;

第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现阶段设置的会计科目主要涉及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管理费用、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以及银行存款等。

但大多数企业研发费用会计科目的设置基于自身行业及业务特点开展,且相关准则中没有对其予以细则性的规定,企业选择科目设置的空间较大,企业应有会计信息的反映并不充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降低;

第四,现行准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的披露未做详细规定,研发支出信息披露过于随意,企业年报中相关信息的披露位置混乱,并且存在多种披露方式,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降低;

另外,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得知,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认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时并没有涉及到研发支出减值、已资本化研发项目失败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形式多样性等方面的处理,在实务方面尚存较为明显的欠缺。


作者:陈昕;

单位: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来源:财会通讯、璟行财税开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

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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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二、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0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5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77号)、《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88号)、《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99号)、《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4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情况概述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

1、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规定的起始日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要求仅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中的规定执行。

(二)、财务报表列报

1、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18 年度报告起按照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2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要求。

3 、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研发费用归集方法

本次变更前,研发费用依发生归属归集在“管理费用”和“营业成本”科目。

4 、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研发费用归集方法

本次变更后,公司对原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收利息”、“应付股利”“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物资”、“在建工程”“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列示进行调整,并将按照财政部 2018 年 6月 1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原“管理费用”、“营业成本”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科目单独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

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

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2019年1月1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公司将自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将按新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不重述可比财务数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无重大影响。

(二)、财务报表列报

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对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

“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

“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

“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

“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2、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

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此项目列示。

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3、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营业成本”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研发费用归集方法的调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是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及调整。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及研发费用归集方法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该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及调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是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调整研发费用归集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及调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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