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项储备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一、会计核算:高风险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1、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2、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费用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发生的费用,在安全工程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固定资产形成成本冲减专项准备金,确认等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准备金”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固定资产未来期间不计提折旧。

——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的解释

二、会计报表列报:1、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设置“专项储备”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之间),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

“专项储备”项目根据“专项储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期末余额。

2、相应的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设置“专项储备”项目。

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设置“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专项储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一、会计实操安全生产费用如何预提

安全生产费用该如何预提?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1.按规定比例提取: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

说明: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对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业规定有具体的比例。

2.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且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3.购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

(1)归集: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且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2)竣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按照固定资产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固定资产

说明:该项固定资产后期不再需要计提折旧。

二、专项储备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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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通过“专项储备”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1)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例:煤矿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10万安全生产费,用来购买防护设备或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资产科目)

贷:专项储备(所有者权益科目)

①为什么借方是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煤矿企业(或其他)提取安全生产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存货的顺利产出,因此应将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用来归集生产存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制造费用归集到生产成本,生产成本最后归集到存货中

不论使用或者不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都已经计入存货成本了,存货出售的时候会结转成本,从而影响损益

②为什么贷方是“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保障金

专项储备类似于盈余公积,是国家强制企业提取的用于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保障金

(2)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安全生产费一方面进入了存货成本,随着存货的出售影响了企业的损益,形成了闭环

因此,发生费用性支出的时候,无需再次计入损益,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余额即可

(3)购买安全防护设备例,企业花费10万元购买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

借:固定资产 10

贷:银行存款 10

借:专项储备 10

贷:累积折旧 10

正常购入固定资产,需要根据使用年限按年将固定资产的折旧计入利润表

借:管理费用 1

贷:累积折旧 1

但提取专项储备时,由于借方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归集到存货中,存货出售后成本结转到利润表中

就相当于在提取的时候就已经把安全生产费全部计入损益了,因此用专项储备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就无需再次将累积折旧计入管理费用了,直接全额冲减专项储备余额即可

其他细小知识点:

1、外购固定资产的专业人员服务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企业购入一台设备,该设备只有在改造后才能符合运转要求,因此出售方在销售设备的同时,派遣一名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改造,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在改造完成前,设备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服务费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外购固定资产的员工培训费不计入成本:例,企业购入一台无需安装的精密仪器,卖方出售仪器的同时派遣一名专业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

员工无法正常使用仪器是因为专业能力不足,无论是否对其培训,仪器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培训费不计入成本,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3、用于在建工程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例:企业将原材料A用于在建工程,原材料A购入时专票金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

3万元因此,计入在建工程的金额为10万元

4、在建期间发生的盘亏、盘盈、报废、毁损等,增加或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

工程完工后发生的以上费用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建筑业新文件下安全经费的核算

一、文件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财政部 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

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账务处理

1、收到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生产费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甲单位/A项目(据实向总包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费的情况下无上述分录,但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预付)

2、总包单位月末计提安生生产费 借:合同履约成本—A项目 贷:专项储备

3、总包单位使用安全生产费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4、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价款结算 借:应收账款—甲单位 合同负债—甲单位/A项目(安全生产费结算金额)(或应收账款-甲单位)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A项目(不含安全生产费) 合同结算—价款结算/A项目(据实结算的安全生产费)

5、拨付给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注:分包单位提供证明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的相关票据、合同和付款资料。

同时价款结算开票金额中含这部分据实结算的安全生产费支出)。

四、安全费用是年底冲的是管理费用安全费用还是专项储备这个科目

专项储备。

根据查询会计教练网得知,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由此可知,是专项储备科目。

安全费用全称是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五、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以城市燃气企业为例:□ 绍兴市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312000)蔡剑明

摘 要: 本文回顾总结了国内理论及实务界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研究评述,以燃气企业为例分析了当前高危行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管理方面存在的 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费用 提取 管理

根据2012年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包括城市燃气企业在内的高危企业应按《办法》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这些年来高危行业企业通过提取并 使用专项安全生产费用,对加强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提取与使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

本文以城市燃气企业为研究典型,分析了城市燃气行业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对策措施。

1 《办法》研究综述: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联合颁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办法》对包括燃气企业在内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进行了规范。

此前的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予以明确。

《办法》出台以来,理论及实务界人士针对该办法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

唐励桦、陈蓉等认为,应防止让安全生产费成为企业利润的“蓄水池”,进行盈余管理,同时认为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不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且容易导致资产失管,应当将“专项储备”(指企业提取但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累计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 示项目)列为企业的“负债”而非“所有者权益”, 同时建议强化公司治理与审计。

赵雄江也认为,财政部关于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与使用的会计核算,容易使企业调节利润,造成资产失管。

徐峰林、李晨晨则认为安全生产费不应从企业成本中列支,而应从企业留存收益中计提,以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2 城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城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1)内部销售环节较多的城市燃气企业实际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畸高:由于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按单个燃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提取,如燃气企业内部存在高中压管网独立

表1 国内部分燃气类上市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费计提与使用情况表

数据来自于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经营、内部进行燃气销售的子公司,那么各子公司均须按各自上年度营业收入提取当年的安全生产费用。

因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各子公司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合并抵销,在集团层面往往导致安全生产费用实际计提比例畸高。

以SX燃气集团为例,该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 TT公司(主要负责城市门站及高压管网建设运行) 向集团外的上游ZN公司购入天然气后,直接转售给该集团下属另两家全资子公司——SR公司和KR公司 (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相应区域内中低压管网建设运行和终端用户的天然气销售)。

由于3家子公司均为 独立法人,须按规定单独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2014年SX集团合并营业收入16.

85亿元,2015年度集团各子公司合计提取安全生产费用4 172万元,集团实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达2.

47%,远高于表1所列国内部分公开上市的燃气企业。

(2)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范围不够明确,存在盈余管理空间:虽然《办法》列出了各类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范围,但许多安全设施设备与费用投入,既有安全生产的考虑,也与日常生产运营密不可分,要严格准确划分两者的用途存在较大困难。

尽管《办法》要求燃气企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但由于制度的制定权、执行权都属于燃气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仍较大。

由于注册会计师通常对被审计燃气企业的实际运营不甚熟悉,往往难以对燃气企业的这种盈余管理提出针对性意见,这将给燃气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投资者评价燃气企业经营业绩带来了困扰。

(3)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缺乏统一和必要的强制力保障:目前《安全生产法》和《办法》均没有对相关企业不按规定计提、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设定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 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追究企业违法责任的前提或是企业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或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从严格意义讲,由于缺乏明确条款,不按规定提取安全生 产费用并不是行政违法行为。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据本人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安监部门规章并没有对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设定处罚条款。

有关省市在制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时,对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属应当处罚的行为并不统一。

北京、重庆、广东、浙江、江 苏、山东、深圳等省市的安全生产条例均没有对未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高危企业设定处罚条款,而上海则对高危企业未向财政、安监部门报送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设定了处罚条款。

3 结论与建议:(1)以高危行业企业进销产品的差价收入为依据,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办法》直接以上年销售收入为基础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容易导致各环节重复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业务环节越多,重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就越大,销售成本就越扭曲。

这不仅对城市燃气企业如此,对其他类似危险化学生产、存储、运输企业也同样适用。

按企业实际进销差价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可与该企业实际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业务和资产规模较好匹配,使得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金额比较适当。

这既有利于高危企业经营者加强目标成本管理,也有利于增强不同运行体制的高危企业尤其是公开上市的企业间经营业绩的可比性。

(2)提升《办法》法律效力,增强对高危行业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统一约束力。

现《办法》属于国家部门政策,法律层级不高,约束力不强。

建议将《办法》提升为由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对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违规行为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增强《办法》的强制力,使其成为“长牙的老虎”,督促相关高危企业严格遵守,切实加大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

(3)由省级高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省级高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详细使用目录,减少与防止个别企业特别是公开上市的公司以安全生产费用为工具实施盈余管理、利润操纵,损害投资者利益。

(4)适当扩大安全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鼓励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高危行业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须在实际使用时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计提环节不得扣除,因此一些高危行业企业对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积极性不高。

为鼓励企业按规定计提专项安全生产费用,建议适当扩大财政部2008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优惠政策为:安全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各高危行业安全专用设备的范围。

以城市燃气行业为例,除了传统的管道防腐检测仪、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地下管道探测仪等外,还应将燃气管网地理信息GIS系统、管线巡检系统、场站燃气泄漏报警与应急切断系统与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等纳入税收优惠目录之中。

同时规定燃气企业要求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须按《办法》规定足额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以促进更多的燃气企业按规定计提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参考文献:1 唐励桦.

煤炭企业的“蓄水池”:专项储备会计核算 问题探讨.

财政监督,2016;

13

2雷文谨等.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及财税处理. 财务与 会计,2013;12

3陈丽蓉等. 高危行业企业专项储备核算之改进. 财会月 刊,2012;6

4 徐峰林,李晨晨.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体系研 究. 财会月刊,2011;4

5赵雄江.“专项储备”的会计核算. 冶金财会,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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