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借款给公司

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否是出资

在股东出资以及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股东经常抗辩,自己借款或者为公司垫付许多钱款,要把这些钱款当成出资,这种抗辩是否成立呢?

一, 借款等与出资是两个法律关系

出资是股东向公司应该缴纳的货币或者财产,而借款等是公司作为一个主体向股东的借贷,两者法律关系不一样。

二, 出资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资有形式要求,原则上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存到特定账号上才可以。

三, 即使所有股东都认可也不一定行

因为股东出资问题直接涉及到公司资本充实性和公司债务的偿还问题,涉及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不能股东协议好就算出资了。

四, 出资必须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尽量不要想着办法变通,一旦被法院认定出资有问题,股东会涉及对内,对外很多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从外借款给公司经营的账务处理

案例:股东从公司以外的出借人(个人)借款,借款直接打入股东个人卡上,然后以股东的个人名义,再借款到公司用于经营,公司每年需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费,但无法取票,财务只好按减少“其他应付款”处理,造成本金没偿还出借人,但“其他应付款”挂账所剩无几了。

分析如下:

1…作为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且拿不到票,不能做税前抵扣。

(所付利息冲掉了本金,以后如何还本金?如何做帐?)

2…作为股东,你的钱从哪儿来的?可能判定你为躲逃个人所得税。

3…作为出借人,要利息可以,但你完税了吗?也会判断你为逃个人所得税(如果吸收超过20个人以上存款,可能会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哦。

4…作为财务,你肯定知道这件事,也逃不了责任。

二、股东借钱给公司用谁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呢

股东不是法定代表人却以自己名义借钱给公司使用,由公司支付利息,最终借款应由谁来偿还呢?出借人与股东还是与公司形成借贷关系呢?以下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件事实】

乙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2015年1月,丙以股东名义向甲出具借条,向甲借款20万元,该笔借款打入了乙公司账户,由公司出纳向某向甲出具加盖有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条,并由乙公司支付利息。

2015年5月,因乙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业务,乙公司便将之前向原告出具的收条收回,并由被告丙重新给原告立下借条。

另外,被告公司出纳向某自借款发生后至2019年5月,一直通过乙公司银行账户按月以转账方式向甲支付利息。

后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丙向甲清偿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乙公司称该借款已转为股东股本,债务发生转移,其并非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丙则称乙公司是实际借款人。

【本文案例来自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真实司法案例,更多案例分析请关注作者】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丙作为乙公司股东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乙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该借款进入公司账户并由公司支付利息,是对丙代表公司借款的追认,从而确立了丙的借款行为系公司行为

后来该公司因为经营范围限制主动收回了收条,将借款转为股东的股本,但借款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这一行为系公司与股东间的内部处理关系,对外应不具效力,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行为得到原告的同意和认可,且公司持续不间断地通过出纳向某向原告转账支付利息的事实足以证实债务仍未发生转移。

故该院对被告丙主张公司是实际借款人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对乙公司主张债务已经发生转移,公司不需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判决乙公司向甲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丙以公司股东名义向甲出具借条,该笔借款进入了乙公司的账户,乙公司向被上诉人甲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条,并由公司定期向被上诉人甲支付利息,故一审认定丙的借款行为是公司行为,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并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公司因经营范围限制主动收回收条,将借款转为股东股本,由丙重新给甲出具借条,乙公司提出构成债务概括转移,但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债务转移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故对乙公司债务转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丙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负责人,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八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向甲出具收条,且借款利息一直由乙公司由乙公司支付,因此法院认为丙的借款行为系公司行为,即乙公司具有向甲借款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股东借钱给公司使用究竟谁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般应当根据公司是否知晓借款事实、是否对借款实际使用等方面考虑。

你认为类似案件中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呢?欢迎转发留言讨论。

三、年底时股东向公司借的钱该如何平账

现在已经是11月了,马上就要到年底了。

年底对公司来说是清算的时候,申报纳税也是免不了的,这个时候公司一年的收入、负债、交易所有情况都将无所遁形,全部都得算清楚。

而在清算的时候有不少财务都比较头疼一件事,那就是股东今年向公司借的钱还没有还,这笔账该如何平账?

股东向公司借钱还是很常见的,毕竟股东也是公司的投资人,向公司一般也很容易成功。

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股东向公司借钱,不管是什么时候借的,只要在年底清账的时候股东没有补上这笔款项,那股东借的这笔钱可就要缴税了。

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向公司借的款项如果在年底还未还清,那这笔钱就直接视为股东获得的分红。

既然是分红,那股东也免不了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所得,这笔个税对股东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所以现在距离年底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了,有不少客户都来咨询了小编,说自己作为公司股东,也向公司借了一笔钱,现在该怎么解决才能避免缴纳个税的情况呢?

解决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钱还上的,一种是没钱还不上的。

如果股东有钱那直接在年底前还上这笔款项,直接从股东个人账户上打款到公司账户上,备注还款就行了,这样一来自然就不用缴纳个税了。

又或者是股东有钱但就是不想还这笔款项,这也是有解决办法的。

那就是在年底之前还上这笔钱,等新的一年到了之后再把这笔钱借出来,这也就相当于是来回倒腾了一下钱。

 

以上是有钱的解决方案,剩下这些则是没有钱的。

1、公司可以将股东借款这一项目转为非股东借款,这样一来即使股东还不钱也不会被认定为分红。

所谓的非股东指就是公司的法人、监事、员工,在工资表和税务表上不能表明非股东的身份。

公司在借钱的时候不要将钱转给股东,而是直接转到非股东的名下。

2、直接提取坏账,像是借款的员工或股东找不到了离职了,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计提坏账,只要有借条或合同等相关证据就可以。

3、金额小的借款,在借钱转账的时候不要备注借款,而是备注备用金,平时如果有发票可以直接将这笔款项做冲减。

以上这些就是有关股东借款年底该如何处理的方案。

四、股东无偿借钱给公司有风险吗

众所周知,现在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老板,都会有一种“错觉”,觉得自己投钱设立的公司,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两者没有区别,所以当自己急需用钱时会从公司抽调资金使用,当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时,又会自己垫资给公司使用。

当然还有其他各式各样的原因,造成公司和股东个人之间长期挂着大额的往来款,年末也没有办法清理干净。

这类往来款站在会计报表的角度来看,无非就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年末余额,这两种余额均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今天我们先来讲讲股东无偿“借钱”给公司是否有“风险”(即年末报表其他应付款有大量余额的情形)。

接下来,我将从股东个人层面和公司层面两方面进行解释(本文股东均特指自然人股东):

股东个人层面

可以明确地和大家讲,自然人股东无偿垫资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三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此处省略另外两种情形,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查看文件)

大家仔细看政策,视同销售服务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不包括自然人个人。

所以自然人股东为自己的公司垫资,只要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实际没有收取“利息”,那么就不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然后就是个人所得税方面了,我翻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目前为止都没有关于视同取得个人应税所得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自然人股东为自己的公司垫资的,只要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实际上也没有收取“利息”的,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层面

从公司层面来说,就相当于向自然人股东借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只要没有约定需要支付股东利息,就不存在关联方借款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那么公司涉及的风险主要在两方面,一是税务稽查风险,二是企业所得税收入认定风险。

税务稽查风险 站在税务稽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企业年末报表中“其他应付款”项目有大额贷方余额就意味着有以下风险:

1、有“账外账”。

如果公司存在大量的账外经营业务,那么销售收款的资金就只能留在纳税主体外,但是公司的发展扩展肯定是需要资金的,这是就会通过向股东借款的形式借钱用于经营,造成“其他应付款”年末有大额余额,公司很有可能账外经营。

2、有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

大家都知道,虚开发票的业务都是不真实的,受票方购买这部分“货物、服务等”的款项也不可能真实地支付出去。

不法企业为了把业务做“真”了,一般会把相关款项支付到开票方的账户上,开票方再通过各种方式把扣除了开票费后的金额“回流”到受票方。

但回流肯定不能直接转回受票方公账的,只能通过其他账户(包括股东个人银行卡)转回。

同样这个资金也是在纳税主体外的,当公司需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时,可能又要通过“借款”的方式将这部分资金打入公司账上,造成“其他应付款”年末有大额余额,公司很有可能存在购买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的行为。

所以,“其他应付款”年末有大额余额,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稽查风险,如果企业账务不清晰,难以自圆其说的话,很可能面临缴纳税务罚款、滞纳金等的风险,涉及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必须要强调的是,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偷税漏税,金额巨大的涉嫌刑事犯罪,企业千万不能因小失大):企业所得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如果企业账面上长期存在大额的其他应付款,超过三年的(因为《民法典》规定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超过了,债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除非债务人自愿还债),税务局就会认为这些应付款项是“确实无法偿付”的,会作为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了。

:所以,综上就是股东无偿“借钱”给公司的风险。

下一期会向大家阐述公司借钱给个人的一些涉税风险。

配图

五、股东可以借钱给公司吗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吗

股东可以借钱给公司,但是由于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和股东不能混为一谈,所以公司必须做好完整的财务记录才能完成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

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吗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如您需要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请您提供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提供。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除正常股东大会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全部股东名册外,没有特殊需求上市公司在每个月只能查看到前100名股东名册。

什么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指公司股东故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赋予股东广泛的权利。

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一是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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