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a类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法律主观: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修改 企业所得税 年度 纳税 申报表,将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

此次修改调整的原因是什么?新申报表是否会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日前,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解读修改背景,回应社会关切。

问: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特点? 答:新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企业应纳税款的方法,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表,以及收入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表、亏损弥补表、 税收优惠 表、境外所得抵免表、汇总纳税表等附表。

主要特点有: 一是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新申报表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或从财务报表直接取得。

每张附表既独立体现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又与主表密切关联。

总体上看,新申报表层级分明、内容完整、逻辑严密,更加科学合理。

二是信息更为丰富完整。

新申报表中既有财务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能够较为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与税收情况,有利于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控制财务风险,也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税收政策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三是繁简适度、开放性强。

新申报表虽有41张,但并非每个纳税人都需要填报全部申报表,而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适用税收政策情况选择填报。

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对新申报表的每张报表进行了编号,有一定开放性,将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调整,可以在不破坏申报表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附表解决,减少因政策调整频繁调整申报表,从而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一、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1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

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四)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为全面落实上述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口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

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

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三、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下面,以小型微利企业为例说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方法。企业选择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据此类推。

【例1】甲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

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此时,甲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例2】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20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100万元。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乙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例3】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丙公司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2种处理方式,计算结果如下:

在例1、例2情形下,企业应选择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例3情形下,企业不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只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最大优惠力度。

综上,建议纳税人在申报时关注以下两方面:一是可以同时享受两类优惠政策时,建议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优惠力度最大的处理方式。

二是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申报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无需纳税人再手动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五、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

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ing一文理清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变化点

近期,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两篇重要推文请查收:

1.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啦~注意事项看这里

2.《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本通》来啦!助你顺利完成今年汇缴!

今天,申税小微和大家一起关注以下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变化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变化!

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A000000):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其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有哪些具体变化吧!

变化1“203 境外所得信息”项目1.表单变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同时新增填表说明,“203-2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填报纳税人符合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本项目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填报。

“产业类别”填报纳税人经营的产业类别,按“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选择填报。

修订前

修订后

2.政策背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填报案例:某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A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旅游服务行业,2020年内对持股的境外公司增资,持股比例由25%增加到45%,分回股息45万元,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20万元,符合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该部分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2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A公司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勾选“是”,并选择“产业类别”为“旅游业”,同时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的相关行次。

变化2“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1.表单变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2.政策背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填报案例:某居民企业B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集成电路生产,经过研发创新,2020年开始生产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项目,于本年度取得第一笔该项目的生产经营收入,并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要求,在2020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B公司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勾选“28纳米”选项,同时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A107042)》中的相关行次。

变化3“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项目1.表单变化: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修订前

修订后

2.政策背景:《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及《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

在本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选择适用的会计制度时,可选择800编码进行填报。

三、快来收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新变化一览

2019年以来,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类2017年版年度申报表进行修订,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2019修订版。

一、修订情况概述:1、修订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涉及8张表单)

2、仅修订填报说明(涉及3张表单)

3、仅完善个别数据项填报说明(涉及2张表单)

以上修订统一见下图:

二、修订情况详情:(一)修订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涉及8张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修订内容:表A105060名称修改(见下图)。

修订说明:多了一个“等”字,本表即由单纯的广宣费调整表变为通用调整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修订内容:“基本经营情况 108选项”修改为“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见下图)。

修订说明:纳税人根据财会〔2019〕6号、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政策依据:财会〔2019〕6号

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修订内容:第23行修改为“(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保险企业填写A105060)” (见下图);

新增第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见下图)

修订说明: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报第23行保险企业根据A105060填报;

第42行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时税会不一致的纳税调整情况。

政策依据:财税〔2019〕72号、财税〔2019〕64号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填报说明的隐藏修订,在原表述基础上增加“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填报税会差异调整金额”。

在年报中体现了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全过程。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修订内容:本表适用范围扩大、“项目”各栏次名称相应调整;

新增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见下图)。

修订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第2列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会处理、调整情况。

政策依据:财税〔2019〕72号

5.《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修订内容:新增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

新增“附列资料 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见下图)。

修订说明:第3行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

附列栏次填报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9〕49号

6.《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修订内容:修改第3-8行填列内容(见下图);

第24行“(四)其他”下新增第24.1、24.2行(见下图);

修订说明:第3-8行填报对应项目金额;

第24.1行填报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第24.2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财税〔2016〕127号、财税〔2019〕52号、财税〔2019〕64号、财税〔2019〕76号

7.《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修订内容:第8行“合计”下新增第9、12、13行(见下图)。

修订说明:第9、12、13行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的对应金额合计

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财税〔2016〕127号、财税〔2019〕52号、财税〔2019〕64号

⑧《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修订内容:修改第19、20行名称表述(见下图);

第28行“其他”下新增28.1、28.2、28.3行(见下图);

修改第30.1、30.2行表述(见下图)。

修订说明:第19行填报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金额

第20行填报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金额

第28.1行填报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金额

第28.2行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金额

第28.3行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金额。

第30.1行、第30.2行分别填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金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7〕79号、财税〔2018〕44号、财税〔2019〕60号、财税〔2019〕22号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减免税事项已穷尽正列举的可能,故但凡涉及“其他”的优惠,请切记慎填。

(二)仅修订填报说明(涉及3张表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修订内容:为与财会〔2019〕6号规定衔接,修订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说明。

修订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说明(见下图),明确该行包含按税法相关规定已进行纳税调增的境外所得金额。

根据附表修订情况,调整表内、表间逻辑关系

修订说明:第10行“营业利润”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直接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三:若未填列则默认为0,产生涉税风险。

本行次填报与A000000 108选项关联。

: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

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改变:

第10行=第1-2-3-4-5-6-7+8+9行。

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第15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

第16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

:2.《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修订内容:为与财税〔2019〕66号衔接,修订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说明(见下图),明确扩大适用范围

修订说明: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9〕66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修订内容:为与财税〔2019〕67号衔接,修订第2列“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说明(见下图)。

修订说明:“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对应优惠事项中修改“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增“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三)仅完善个别数据项填报说明(涉及2张表单):无实质性变化,仅就填报说明进行补充完善。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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