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对于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各国法的规定不同,总的说来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
对于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各国法的规定不同,总的说来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
实践中多数主张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的,理由有二:一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已趋向摒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二、什么是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怎么承担债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其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当其中一位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共同存在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财产首先应当偿还其个人债务;
而在合伙经营中的应有份额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四、合伙企业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