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税法给予的有利于自己的优惠政策和可能选择,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的安排和筹划,以达到节税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支柱型产业,“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以往营业税时代所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已经不再符合“营改增”之后的实际情况。

“营改增”政策推行前,存在不跟收入与成本挂钩的税收负担,即使项目经营成本进项过大出现亏损,营业税及附加税金仍要根据合同完成量来让企业承担。

理论上而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后税负应当会减轻,但是理论分析与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发现,很多建筑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营改增”实施前的税负。

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因为企业自身管理模式的简单粗放,“营改增”税制改革造成了税负不降反增的影响,为企业带来更重的税务负担。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合理运用税收筹划方法减轻企业税负。

01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

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建设项目不可替代,独一无二,几平没有任何两项工程项目是完全相同的;

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

经营形式多样,如总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的业务形式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

工程造价高,投资数额较大。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工程款项,还要向有关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大多材料物资和人工成本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加了企业税负,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工程项目一般分离于企业组织机构的注册地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较为显著的异地经营特点,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降低成本,一般都会选择从当地就近采购各类物资,但如果施工区域偏远,当地的材料供应商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主要包括: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股东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项目规划设计、设备设施租赁、材料采购安装服务等,其不仅需要面临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选择,也需要关注分包转包、资产货物销售、劳务需求提供等内容;

:异地施工项目占据建筑工程企业项目的大部分,给企业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具有可调节性,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依据工程的完工进度进行确认;

收入的确定与税率的选择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的主要税种等。

因此,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以科学的税收筹划为支撑,企业可以对多缴税和盲目纳税的问题进行规避,节约资金占用的同时,延迟资金流出,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就显得尤其重要。

02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一般由项目施工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费、施工人员劳务费以及其他的间接费用构成。

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遍比较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有效利润。

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地点多样,环境复杂,其所害的材料来源方式也存在复杂性,部分材料适用税率较低,如以水泥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出的硷,适用 3% 征收率;

部分材料采购自小规模纳税人,也只能开具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材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根本没有发票,如沙士、碎石、砖瓦等地材,往往由被施工所在地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垄断经营,这些纳税人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甚至无法开具发票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就是一些工程项目的主材及部分设备是由建设方采购并开具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

这些实际情况都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带来一定的难度。

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无法取得进项。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机械设备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购和经营租赁。

营改增后,自有设备计提折旧来计入成本,企业计提的设备折旧无法抵扣进项税,只能在购买时一次性抵扣。

而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税率为13%,增加了8%,使得租赁业的税负增加,严重威胁到其生存和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若设备租赁企业符合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都会竭力变更,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 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来降低其企业税负。

这样建筑施工企业所收到的经营租赁业的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从而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包括内部职工薪酬和外部劳务费支出,人工费比重约占建筑总成本的20%,并且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其中内部职工薪酬无法抵扣进项税,外部劳务分包清包工的税率一般也按简易征收3% 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对于建筑业9%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也成为了企业税负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缺劳务票,实践中工人现金发工资或者公转私,无票或者无进项现象比较普遍。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零星费用难以取得发票抵扣,例如,零星辅助材料、工具的采购,临时人员的施工费用等。

发票管理风险较大:建筑业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下,对于发票的管理要求极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必须与时俱进,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金额大,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成本发票的抵扣问题,企业承担的税负问题都要求全面进行管理预算,如果采用传统的税收政策可能造成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造成部分环节多缴税。

在一定时期内,项目收入与取得的成本发票不匹配时,有些企业为了增加进项发票的抵扣链而走险虚开专用发票,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纳税信用等级降级的行政处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建筑施工行业的绝大部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设计的经济业务多且杂乱,由于一部分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对于劳务人工、材料购买这方面的业务,往往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自己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纳税人为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要为开不出税票的材料付出较高的代价才能获得。

长此以往,必然会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风险和运营成本。

03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可能会涉及规划、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租赁、设备采购.外包加工、安装服务等多个环节,在财税处理上,就会涉及技术服务与工程服务的分割、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技术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的签订;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配备操作人员与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租赁;

劳务分包、临时工、季节工费用处理等多个方面的税务方面的问题。

一、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完善导致多缴税、重复交税:在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处理工作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在技术合同方面,企业经常会出现技术开发、转让和专利特许使用费等相应的业务,而如果相关人员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照6%的使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多缴纳税金的情况;

建筑企业需要跨地区、跨省市施工时,公司收到预收工程款时应当及时预缴税款,但是许多企业的管理制度不明确,致使出现无法及时收取发票的情况,不能进行预缴税款的抵扣,使现金流出企业;

在外出经营证明办理上,有部分企业外出经营时,税收证明未及时办理,或者没有根据预收款或工程进度及时预缴税款,导致延迟纳税风险。

一些公司因为人员流动频繁,在业务完成时未及时注销外出经营证,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发生,给企业信用及涉税事项带来负面影响。

二、经济合同价税条款不明确带来的风险:从这一角度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一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筹划应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一种行为,企业应当在事前做好相应的筹划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时,是采用甲供材、清包工或包工包料的合同业务类型选择上,存在着差异性。

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业务类型可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对税负的影响,往往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就决定了。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何选择相应的合同业务类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对所缴纳的税额有着十分大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在计算相应的计税额时,所使用的方法会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谨慎的选择业务类型,从而做出最科学的决策。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业务人员对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并不够了解,在签订合同之前,也没有与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不能差异化订立经济合同,均将合同签订为包工包料合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只能按适用税率缴纳建筑业增值税,而建筑施工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成本比重较大,进项税抵扣率严重不足,会导致税负率大幅上升。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而在确定合同金额的过程中,必须将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界定,但由于相关人员没有合理地区分价内税和价外税,未能进行有效的比议价,使得采购成本大幅度增加。

在合同支付款项环节上,业务人员往往对合同中支付条款不进行明确约定,导致进项发票不能在支付款项时及时取得;

未能对付款条件与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相结合进项约定均会导致公司的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当期的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就要先缴纳,不能起到延迟纳税,发挥资金最大效用的目标。

三、对技术合同的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的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专利特许使用费等业务发生,相关经办人员如果对税收政策知识不了解,不知道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通过在省市级技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到税务备案、享受增值税减免,而未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6%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使得本来可以减免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缴纳,就会多交税金,占用资金。

四、财务人员无法取得成本发票,财务处理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在合理票据的取得上,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其工程项目大部分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域,因而许多的成本发票获取存在一定的困难。

事前未对供应商进行筛选确认,有些成本费用已经发生支付,导致后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连普通发票也无法取得,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和成本,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采购人员现金支付,公司长期预付款或其他应收款挂账,成本费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导致提前多交所得税。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因其业务的复杂性,对财务处理的要求比一般商贸企业复杂,财务人员的不规范财务处理、收入成本核算的方法错误、纳税不及时等,严重时不仅要缴纳滞纳金,还影响到公司的整体信用评级,最终使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隐患。

五、挂靠经营的风险:建筑行业承接项目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由于其特殊性,在建筑行业中存在许多挂靠经营的现象,所谓挂靠经营是指低资质等级企业或者无资质的个人以高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实际项目施工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全面项目的施工,税款缴纳等一切行为,这种挂靠经营模式存在成本发票管理不善被税务稽查的风险,项目施工责任模糊的风险。

实践中,挂靠单位或个人往往会为了增加其抵扣成本而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被挂靠单位人力资源有限,对于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于挂靠方提供的成本抵扣发票不能严格监控,就会出现被税务稽查风险,损失被挂靠方企业的信用风险甚至严重的涉及刑事责任。

对于在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去承接的项目,所有责任也应由被挂靠方去承担,对于挂靠方的施工质量和信用无法控制的时候,一旦出现问题,都由被挂靠方去承担解决,对其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

04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来进行:

递延纳税筹划。

对于税收筹划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因而使资金具有一定的时间价值,如果能够通过税收筹划工作帮助企业将纳税行为滞后,就可以帮助企业带来一笔没有利息的资金。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作为参照,对企业应缴纳的税额进行科学的筹划,从而能够实现延迟纳税,使企业的资金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现阶段,我国为了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利用相应的政策来减免税收,建筑施工企业也不例外,可以积极使用相应政策来实现税收筹划。

扣除技术筹划。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各允许扣除的项目在最早的计税期得到扣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越早,早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早期的现金流量就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也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扣除最早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对应缴纳的税额进行科学的规划,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负担。

发票管理筹划。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减轻税负,必须获取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而需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工作,从而提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效率。

一、老黎说税建筑业的涉税业务

老黎说税2023年第57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人对建筑业的涉税政策了解不全面,造成纳税申报不准确,形成较大的涉税风险。

本人汇总相关税收政策,把建筑业的涉税业务归纳如下,不当之处,请在留言板上注明。

一、增值税:(一)建筑业的范围

建筑业的范围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1)具体内容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2)特殊情况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下列业务属于建筑业

1.具体业务

(1)电信安装服务,不是电信服务,是建筑服务。

(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税目不是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建筑服务税目。

(3)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税目不是租赁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2.政策依据

财税〔2016〕140号。

(三)下列业务不属于建筑业

1.具体业务

(1)工程设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文化创意服务下的设计服务。

(2)建筑图纸审核,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研发和技术服务。

(4)工程造价鉴证,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5)工程监理,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6)委托代建,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商务辅助服务。

(7)航道疏浚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物流辅助服务。

(8)植物养护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生活服务。

(9)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现代服务。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四)计税方法

1.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税率9%。

(2)简易计税﹣征收率3%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五)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几种情况

1.清包工

(1)具体内容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老项目

(1)具体内容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

3.甲供工程

(1)具体内容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具体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具体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甲供工程

(1)具体内容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

4.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

服务

(1)具体内容

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已作废)。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七)不可以选择,只能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材

1.具体内容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政策依据

财税[2017]58号。

(八)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1.基本方法

(1)具体内容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政策依据

财税〔2017〕58号。

2.预缴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

(1)具体内容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政策依据

财税〔2017〕58号。

3.预征率:一般2%,简易1%

(1)具体内容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政策依据

财税[2017〕58号。

4.减按1%预征率

(1)具体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5.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

(1)具体内容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

6.减按1%征收率、预征率

(1)具体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7.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1)具体内容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八条。

(九)混合销售

1.活动板房等不属于混合销售

(1)具体内容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自产机器设备

(1)具体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外购机器设备混合销售与兼营

(1)具体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十)减免税

1.月销售额10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1)具体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财税(2019)13号。

(3)免征时间段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2.月销售额15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1)具体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3.月销售额10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1)具体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增值税小规模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具体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政策依据

财税(2018)33号。

5.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1)具体内容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二、企业所得税:(一)总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预缴0.2%

1.具体内容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政策依据

国税函〔2010〕156号。

(二)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预缴

1.具体内容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8〕28号已废止,现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22-2024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300万元的按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具体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23-2024年<=100万:5%

1.具体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五)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1.具体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政策依据

(财税〔2018〕54号)。

3.执行期延长

(1)具体内容

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具体内容

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七)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扣除

1.具体内容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2.政策依据

财税〔2014〕75号。

三、个人所得税:(一)项目的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承包企业代扣代缴

1.具体内容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项目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1.具体内容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三)全员全额扣缴工程所在地不核定征收

1.具体内容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

四、房产税:1.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征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的涉税业务

二、老黎说税工程施工的税会解析

2023年第137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

今天说说“工程施工”的税会业务,它常见在建筑业等行业的会计核算中。

一、工程施工概念及科目核算内容:(一)概念

工程施工是指企业(建筑业)实际发生的各种工程成本。

(二)科目核算内容

1."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建筑业)实际发生的各种工程成本。

2."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3."工程施工"科目应按照建造合同项目分别"合同成本"和"间接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二、具体业务及案例解析:(一)具体业务

1.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4.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照应结转的合同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

(二)案例分析

[例1]2018年5月, A 建筑公司有一项建设服务工程款100万元(含税) ,B 公司分包该工程子项目20万元,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

A 公司支付分包工程款20万元应作如下处理:

借:工程施工194174.7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税额)5825.24

贷:银行存款200000

[例2]2023年5月, A 公司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当月领用工程材料100万元,支付工人工资30万元,发生检验试验费1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10万元。

A 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10000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3000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费用1000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3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三、涉税解析:1.归集的各项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将不应在工程施工中列支的费用而进行列支的情形。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方发生额是否相匹配。

四、政策依据:1.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2.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建筑工程税收分哪几种

答:建筑类企业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税率11%,执行简易计税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

均以增值税税额为基数计征城建税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

企业所得税25%。

1.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要求,建筑业由征收营业税3%税率,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在本次营改增四大行业中受影响大,要求大型建筑商财务核算更为严谨。

2.关于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11%(提供建筑服务);3%(提供特定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3%(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其中建筑安装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关于建筑服务的税率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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