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

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政策:法律分析: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二、申请核定征收需要在提交税务材料的时候,提交一张核定征收申请书就可以了。

三、在金税三期报税软件中可以查到,税务局没有核定文件。

四、核定征收目前没有取消时间,除非国家明文规定取消。

五、核定征收对于连开票金额没有限制,只有小规模,500万,这种限制一般纳税人就没有限制了;

一般纳税人一个亿以内。

六、核定征收无企业所得税和红利税,只有个人所得税,100万以内,年2.025,100万以上部分为3.5。

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增值税和公司一样,小规模3%,一般纳税人6%。

还有附加税,10%。

所以综合算下来就是3.3和6.6;

如果加上代征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小规模是6.8,一般纳税人是10.1。

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增值税也有20%的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审核通过

一、重大信息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了

现如今,很多行业的税负压力都是水涨船高,如果不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很容易造成企业利润流失,聪明的老板都会设立几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来承接业务,合理降低税负。

比如甲方对发票不做要求时可以通过设立在税收扶持园区的核定征收个体户来开具发票给甲方,综合税率低至1.35%。

甲方有做要求在通过小规模有限公司(月开普票10万以下免增值税,利润300万以下按照5%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给甲方。

不管是哪种方式都要求业务必须真实。

目前重庆扶持园区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无需实体办公,基本没有行业新限制,整个入驻流程无需到场。

随着金税四期在全国多个城市的试点上线,企业在遇到税负压力时,一定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降低。

在享受不到全国统一的税收扶持政策情况下,可以积极了解一些地方扶持政策来降低企业税负。

现如今,很多老板设立公司都不再局限于有限公司,

开始寻求多元化模式,比如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了解过地方税收扶持政策的小伙伴都知道,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在一些特定园区(比如重庆税收扶持园区)是可以核定征收的,综合税率低至1.3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税核定为0.3%),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的,完税之后即可自由支配。

合伙企业和个体户一样,同样没有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即可。

那么合伙企业可不可以核定征收呢?

答案是肯定的,目前在重庆扶持园区设立的合伙企业同样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开票额的10%为利润(应税所得额),再按照五级累进制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比如开票100万,应税所得额就是100万*10%=10万,10万对应的五级累进制税率为20%,再减去速算扣除数10500,需要缴纳的个税为9500元。

现如今,很多行业的税负压力都是水涨船高,如果不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很容易造成企业利润流失,聪明的老板都会设立几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来承接业务,合理降低税负。

比如甲方对发票不做要求时可以通过设立在税收扶持园区的核定征收个体户来开具发票给甲方,综合税率低至1.35%。

甲方有做要求在通过小规模有限公司(月开普票10万以下免增值税,利润300万以下按照5%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给甲方。

不管是哪种方式都要求业务必须真实。

目前重庆扶持园区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无需实体办公,基本没有行业新限制,整个入驻流程无需到场。

随着金税四期在全国多个城市的试点上线,企业在遇到税负压力时,一定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降低。

在享受不到全国统一的税收扶持政策情况下,可以积极了解一些地方扶持政策来降低企业税负。

二、个独合伙企业还能核定征收吗答案来了

答案:还是可以的。

一、只是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一)、41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发布,堵上了高净值人士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下文简称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方式曲线降低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漏洞。

只是要求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进行查账征收,不涉及从事其他业务的独资合伙企业。

相较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管控方面早在2012年就已经禁止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不得核定征收的领域:一律查账征收不得适用核定征收的还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以及文娱领域(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的个独合伙企业。

国税发[2002]123号《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1年0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三)其他行业的核定进一步被规范:12月21日,审计署公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税务总局核查了有关人员逃避税的主要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论证和评估,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

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 15 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 8 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四)全面取消:全面取消核定征收需要废止或修改一些涉税文件,过程比较复杂。

当然在数智控税时代,查账征收是大势所趋,核定征收最终名存实亡。

二、两种征收方式差异巨大:目前熟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一般核定征收适用于规模较小、账簿没来得及建立或者核算不完整的企业,而对于运营规范、建立了完整的账务制度的企业来说,普遍适用查账征收。

一笔1000万的股权转让收入,两种征收方式对个独、合伙企业的利润影响巨大,相差约90%:

项目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差额

降低比例

独资合伙计算说明

股权转让收入

1000

1000

投资成本

100

100

股权增值额

900

900

工资等费用

10

计算的利润

890

10

880

98

收入X核定利润率10%

个人所得税税款

311.5

29

282

90

所得额X35%-6万

三、核定征收的依据

文号

文件名称

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国税函〔2006〕1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附件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四、尴尬的独资合伙企业:2021年第41号公告的发布后,对比个人直接持股雷打不动20%的税率,以对外投资取得增值收益为主的独资合伙企业税负普遍在35%这一档。

不同投资主体对外投资最终税负比较

对外投资适用的情况

个人直接持股

独资合伙

有限公司

买定离手

转让投资的非上市企业股权

20%

35%

40%

出售上市企业的原始股股票

20%

35%

40%

出售上市企业的流通股股票

——

35%

40%

A企业投资人(股东)转让持有的A企业出资份额(股权)

20%

35%

40%

持有期间

收到非上市公司股息、分红

20%

20%

20%

收到上市公司股息、分红

持股时间<1个月

10%

20%

20%

1个月<持股时间<=12月

5%

20%

20%

12个月<持股时间

——

20%

20%

五、不能核定征收的独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感觉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就是赤裸裸奔着转让收益能够核定征收去的,现在完全堵死了,看现在能否拆成自然人直接持股或其他。

如果觉得都是同一个主体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自由倒腾股权的,也没有啥问题,只是需要你付出税务代价而已,在税务上这些都被视作是不同的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的大热是因为一方面解决了出资人同股不同权的矛盾,另一方面被视作一个导管公司可穿透到最终出资人,此前各地对取得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有限合伙人(LP)普遍按20%征税, 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加上随后一般合伙企业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难上加难,基本灭掉了合伙人按20%纳税的优惠操作,不过还有通过股权转让收入按核定征收纳税这种方式续命,现在41号公告出台完全要了老命。

每家上市公司基本都有一个员工持股平台,无一例外的话这个平台是合伙企业,现在这个平台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最终套现的税负是35%妥妥的,除非XXX。

,员工持股平台现在无法备案为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这一步走不通的。

如果不是出于合伙企业解决同股不同权的矛盾或者股票后期增值大的话建议分拆到个人直接持股,合伙企业在税负层面高出将近一半是不划算的,毕竟解决控制权问题还有其他路径可走。

如果不能核定征收也不能有其他优惠的话,国内会掀起一波独资合伙合伙企业的迁移潮,迁移目的地为营商环境好点的北上广深这些地方。

非交易过户会更热门起来,但非交易过户也涉及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清算,投资增值低的话好一切说。

经营收入较多的独资合伙企业,大势所趋需要早早做好查账征收的准备,请好财务、备齐单据、健全财务核算。

不论采用哪种主体,国家在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是都考虑到公平性,每一笔高净值收入落袋为安的税负在40%左右,独资合伙企业最高档35%、有限公司普遍40%、工资、个人劳务报酬最高45%,需要采用哪种运营主体要看公司设立的初衷,单纯追求税务收益的话独资合伙企业是不适合的,本人感觉有限公司还是更适合些,各种针对小微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也是蛮多的,可处理的其他空间也多。

来源:嘉和智坊 杨强

三、哪些合伙企业能核定征税

随着税收监管的日益严格,尤其是近两年来对各类涉及税洼违法行为的集中曝光,让很多人误认为:合伙企业从此再无核定征收!

合伙企业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从事什么业务,只要没有特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形式体现;

合伙企业可以在任何地区经营,并非只有税收洼地才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被大家所熟知,主要还是因为在过去的几年,某些地方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滥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中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致于合伙企业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可能产生高增值的业务——尤其是股权(票)的溢价转让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的发布,对合伙企业“滥用”核定征收的行为确实是一个精准打击。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企业都不能核定征收,也并不意味着只要查账征收,投资人个人都必须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哪些合伙企业必须查账征收:1、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合伙企业只要对外有权益性投资,如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其他合伙企业,从2022年1月1日起,一律适用查账征收。

而且,合伙企业的此类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实缴出资,均应在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2、从事特殊业务的合伙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的规定,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注:评估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一律适用查账征收。

3、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

按照50号文的规定,对于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论从事什么业务,税务机关要加强查账征收管理。

也就意味着,此类合伙企业,原则上不能核定征收。

但实务中的问题是:规模多大属于“较大”?规模的核定标准是什么?按资产、按收入还是按从业人员?

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还是靠主管税务机关灵活掌握。

二、哪些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投资人可以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91号文的规定,对于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从事特殊业务的合伙企业,有例外规定。

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对于创投性质的合伙企业,如果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50号文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提示:随着金税系统的日益完善,税收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智能。

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不会因为监管的严格而废止。

只要不是文章中所列示的必须查账征收的情形,在满足91号文核定征收条件的基础上,仍然可以继续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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