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税务

合伙企业税务注销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主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首先合伙企业提出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后,会做出手否注销的决定。

但是若有法定情形也可以撤销注销登记。

申请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A、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C、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A、申请材料齐全。

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

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决定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B、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A、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将重新审查。

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将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D、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⑵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⑶除第⑴条第A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⑷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⑸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D、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

⑶依照第⑴、⑵条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⑷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⑸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合伙企业注销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应当首先计算当年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该纳税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不用还原计算年度所得。

其次,计算“清算所得”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清算所得”为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清算所得时,之所以要扣除“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是因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先分后税”,计税所得是包括了“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合伙企业在注销实际分配“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时应当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二、合伙企业注销子公司后取得收益怎么缴税

某论坛有人提问:自然人A、B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C,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公司D,现在D公司注销清算后,剩余货币资金中的1000万分配给了有限合伙企业C。

C企业账面原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200万,收到清算资金后,冲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确认投资收益800万。

问题:在给自然人A、B申报个税时,是将800万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呢?还是并入当期经营所得,按5%-35%的税率申报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案例中,合伙企业C从注销了的子公司D处取得收益,实质上是对其所持有的资产(股权投资)的处置收益,由“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所规范,因此,合伙企业C应将注销C公司所得并入当期经营所得,按按5%-35%的税率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追税进行时合伙企业减持股票后注销稽查局向合伙人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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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09-01 14:59 来源 : 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永新县包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自然合伙人实施税务检查。

因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且受送达人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2号,联系电话:0796-8242209,联系人: 李信儿、罗华生

附件:

1.公告送达的税务稽查对象名单.docx

2.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3.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涉税计算底稿.xlsx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1日

附件1

公告送达的16个有限合伙人名单

序号

自然合伙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

1

卜亚新

33900519XXXXXX9137

2

沈轶超

33900519XXXXXX2715

3

丁吉祥

33900519XXXXXX9256

4

马观东

33012119XXXXXX9116

5

宋鲲

34050419XXXXXX0633

6

瞿启玄

33012119XXXXXX9114

7

腾大良

11010819XXXXXX973X

8

胡鑫

36220419XXXXXX352X

9

俞铁民

33900519XXXXXX9212

10

瞿柏荣

33012119XXXXXX9113

11

余丽华

33012219XXXXXX061X

12

胡力萌

33060219XXXXXX1038

13

俞爱红

33012119XXXXXX9122

14

瞿银平

33012119XXXXXX9129

15

喻小忠

33012119XXXXXX9115

16

郑长生

33072619XXXXXX1910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吉税稽通〔2023〕84号

永新县包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330206MA282P5L00)并卜亚新等16个有限合伙人:

事由:限期提供涉税资料并补缴税(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通知内容:我局分别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6月28日向永新县包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包皇”)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火红、永新县包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余灿平、俞爱红等17名自然合伙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吉安)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包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余灿平(2020年12月25日之前)、包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火红(2020年12月25日之后)邮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限期提供涉税资料。

截至2023年8月31日,余灿平和王火红未向我局提供相关资料及说明,我局未收到余灿平和王火红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为此,我局将向余灿平和王火红下达并邮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2023年9月6日前提供相关涉税材料、说明及证据材料。

如否,我局将依现有证据向余灿平和王火红计算应补缴税(费),并限余灿平和王火红于2023年9月18日前向我局进行补缴,我局视补缴情况将做出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规定,请卜亚新等16个有限合伙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包皇退伙财产分配决议及分配到个人财产情况。

如否,我局将依现有证据向卜亚新等16个有限合伙人计算应补缴税(费)(详见附件),并限2023年9月18日前向我局进行补缴,我局视补缴情况将做出税务处理。

另,经查,包皇及18个合伙人存在以下涉税事项:

一、包皇存在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包皇2020年10月减持股票168.92万股,增值税应税收入为6454619.80元,2020年11月9日零申报。

包皇2020年11月减持64.83万股,增值税应税收入为2102018.81元,2020年12月2日申报销售金额3304894.07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3048.94元。

包皇2021年1月大宗交易减持56.25万股,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849009.90元,2021年1月8日零申报。

包皇2021年5月非交易过户减持15万股,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35148.51元,2021年5月未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包皇2020年10月、11月,2021年1月发生股票减持应税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认定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2021年5月发生非交易过户应税行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包皇于2021年4月19日办理工商注销,包皇合伙人为18个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规定,包皇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应补缴税费,应由包皇合伙人承担。

二、包皇合伙人因少申报应税收入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2020年度应申报收入25822830元,已申报收入3304894.07元,少申报收入22517935.93元。

2021年度合伙人应申报收入7240875元未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第(一)项等规定,包皇合伙人应补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包皇合伙人因未申报分红收入少缴分红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取得的分红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包皇于2020年6月2日取得分红金额79300元(79300=3050000*0.026),包皇合伙人应补缴分红个人所得税15860元。

联系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2号,联系电话:0796-8242209,联系人:李信儿、罗华生。

附件:涉税计算底稿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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