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也要每月报税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按月交吗

【导读】: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按月交吗?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不还是按照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吗?那么是按照月度来缴纳还是可以按照季度来缴纳呢?本文以下的内容可以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详情如下。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按月交吗?:一种是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及明细申报,这个是每个月正常申报就行。

一种就是按照利润额交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的就得按季预缴,年终汇算跟所得税的形式一样,只不过是交的个人所得税。

但报税的时候又不是在个税申报软件报。

而是从地税网上直接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是应该按月交吗?: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等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一般是按月吧,如果你的是新企业,那就应该去税务局那边确定预缴时间之类的,不过你可以事前先打电话给当地的税务局看要怎么确定。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按月交吗?不管是合伙企业还是非人独资企业都是需要缴纳税收的,只是所缴纳的税收区别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是缴纳个人税的,不需要缴纳企业税;

这下明白了吧!

一、个体工商户每个月要报税吗

个体工商户是指非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便捷、灵活经营、税负较低等特点,因此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新手创业者来说,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问题产生一些困惑,尤其是关于是否每个月都需要报税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纳税。

个体工商户依据其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分析个体工商户每个月是否需要报税。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形式。

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并不是每个月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而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应的报税周期。

对于销售额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来说,一般可以选择按季度报税。

按季度报税的好处是减轻了每月都要报税的负担,提高了经营效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度申报税款的,需要严格按照每季度的规定时间报税,以免错过纳税期限导致罚款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然而,对于销售额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来说,税务部门规定了必须选择按月报税。

这是因为销售额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涉及的税款数额相对较高,为了监管和管理的需要,税务部门要求其每个月都要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按月报税也能够帮助个体工商户及时掌握自身经营状况,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除了报税周期的选择,个体工商户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聘请专业税务人员进行代理报税。

对于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来说,自行学习并完成纳税申报也是可以的。

但是对于规模较大或者财务情况较为复杂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可能需要专业的税务人员来处理复杂的税务事项,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每个月是否需要报税取决于其销售额的大小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的复杂程度。

一般而言,销售额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季度报税,而销售额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则需要按月报税。

同时,合理选择报税周期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代理报税,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由于税收政策及规定时有变化,本文所述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了解和遵守。

建议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方面咨询专业人士,并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动,以确保自身纳税合规。

二、案列解析合伙企业如何交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共同经营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广范的存在,为普遍的投资业主所采用。

那么合伙企业如何交税?如何纳税申报也成为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下面通过案例的形式来为您解答。

【案例】:

新旺财税咨询公司是由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为:税务师小刘合伙份额30%、税务师小章合伙份额40%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份额30%。

税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经营所得按照查账方式申报缴纳。

2019年发生的经济业务情况如下:

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取得收入(含税)494.4万元,发生的日常办公费用20万元,发生的人员工资为100万元(不包含投资者的个人工资),发生的办公房屋租赁费17万元、水电及物业费等3万元。

收到被投资的尧舜公司投资分红150万元。

【解析】: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判定】:

1、根据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财税文件规定,新旺财税咨询公司投资尧舜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150万元,不并入新旺财税咨询公司的收入,应单独作为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所得。

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份额的分配比例。

其中,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属于自然人,因此其分得尧舜公司的分红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合伙人,因此其分得尧舜公司的投资分红,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2、此案例中没有设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得涉税问题。

实务中如果新旺财税咨询公司将尧舜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税法规定,新旺财税咨询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当计入新旺财税咨询公司的总收入,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相关权益费用。

股权转让所得,投资者(合伙人)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款计算::(一)新旺财税咨询公司2019年所得为两个部分:

1、经营所得=494.4/(1+3%)-20-100-17-3=340万元。

2、投资分红所得=150万元。 

(二)各合伙人2019年分得所得情况如下:

1、税务师小刘

(1)经营所得额=340*30%=102万元

(3)股息、红利所得=150*30%=45万元

合计所得=102+45=147万元。

2、税务师小章

(1)经营所得额=340*40%=136万元

(2)股息、红利所得=150*40%=60万元

合计所得=136+60=196万元。

3、宏宇有限责任公司

分的所得额=340*30%+150*30%=147万元

(三)2019年各合伙人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税务师小刘

(1)经营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000*35%-65,500

=291,500元

(2)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0*20%=90,000元

合计所得=291,500+90,000=381,500万元。

2、税务师小章

(1)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360,000*35%-65,500

=410,500元

(2)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00*20%=120,000万元

合计所得=410,500+120,000=530,500元。

3、宏宇有限责任公司

应将340*30%+150*30%=147万元,全部并入宏宇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款申报::(一)税务师小刘和税务师小章因为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新旺财税咨询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税务师小刘和税务师小章因为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因此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并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宏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的,填入《A105000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2)之(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中,并入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

在该公司登记注册地缴纳。

但是有的地方为防止税收流失,规定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例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37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中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中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税收优化:从以上案例可见,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如果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得话,税费明显很高。

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初创时,就要做好税收筹划,具体的方法如下:

(一)选择税收洼地。目前对于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主要的税收洼地有:

1、霍尔果斯: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留存50%部分每月达到1000元-20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以上的分别返还70%、80%、90%。

2、上海崇明岛:核定征收优惠,个税带征0.5-3.5%之间。

还有深圳前海、天津武清区、滨海区等区域对于合伙企业都有不同得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设立合伙企业之初,一定要选择一个税费最低得区域。

(二)争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附件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2、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利用国家关于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投资创业性产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总之,要想税负优化,在设立合伙企业初期就要要做好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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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合伙人怎么申报个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怎么申报个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税,那么就应该是合伙人自己申报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但是财税〔2000〕91号又规定:“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职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製纳投资者应纳的介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稅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这里又说的是要合伙企业申报,我不能理解,需要老师解答一下我的疑惑,谢谢!

解答:

在法律执行方面,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即对相同事项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且法律规定层次一样高的,应执行新规定。

财税〔2008〕159号与财税〔2000〕91号,虽然还够不上法律法规,但是实务中还是起着行政法规的作用,应按照后者执行。

另外,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项目,在2018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规定了需要自行申报。

因此,现在应按照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执行。

虽然规定的是“自行申报”,但是毕竟纳税申报是比较专业的事情,一般人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也很难完成,因此,实务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实际上还是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包括代账人员)在办理申报,还少有投资者个人申报。

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有点不符合大原则且与其他规定相悖,但是符合实际情况。

来源丨彭怀文,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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