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

外商企业权益确认是什么: 外商企业权益确认是指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他项权利。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

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认也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一、外商投资外汇 登记业务问答一

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到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需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问: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利润,可至银行直接办理,无需至外汇局办理利润汇出的审批。

但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时,应完成上一年度的外汇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银行办理利润汇出手续时,将按照法规,要求企业提供: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等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全年未发生外汇收支,是否需要参加外汇年检?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自2014年开始调整为外汇年度报告。

不论企业是否发生外汇收支,均需参加外汇年度报告,按照外汇局要求报送数据。

凡报告年度内已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均纳入年度报告需申报的企业范围。

问:联合年检报送后是否还需要报送外汇年检?

答:商务部门牵头开展的联合年检工作,自2014年起调整为联合年度报告工作,外汇局是此项工作的参与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报送联合年报数据,应通过联合年度报告网站填写《外方权益统计表》,还需要通过外汇局的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外汇年度报告。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吗?

答:根据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不能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按照现行法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目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是对现在政策的改革。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在《警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掏空股东的钱袋》中,笔者提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得不防。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亡羊补牢,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呢?

一、案例摘要案例1:上海城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歌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号:法院认为:二审审理中,应城市公司、张茹洁要求,歌城餐饮公司、歌城娱乐公司进一步提供了2013年度的财务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及现金、银行帐。

根据其出示的公司财务账册,较为完整的记录了两家公司账目往来情况,并不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财务不作清晰区分等财产混同情况。

至于两家公司存在部分资金往来,本院赞同歌城餐饮公司、歌城娱乐公司的抗辩理由,两家公司财务账册记账完整、清晰、且借款大部分均已归还。

况且,主要是股东歌城娱乐公司向歌城餐饮公司出借款项,并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亦不能说明两家公司财务混同。

案例2: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7号: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惠美提供了上诉人嘉美德公司的2011年度至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以及20]2年度至2013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及2011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可以反映嘉美德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且未见有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迹象,可以基本反映嘉美德公司财产与陈惠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事实。

案例3:王春清与时春阳、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吉04民终668号:法院认为: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有在一人公司股东通过反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才享有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

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春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金城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房权证的复印件和审计报告,但王春清没有出示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也没有出具财产清单,且审计报告是为了向银行贷款所作出的审计,不能真实的反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是否单独建账,股东与公司两者财产法律边界是否清晰,其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二、证明途径:分析前述案例并结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欲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可考虑如下途径:

(一)提供财务账册如总账、明细账及现金、银行对账单等。

从案例1结果来看,如果财务账册相对完整,能够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或虽存在资金往来,但资金往来情况不影响公司财务独立性的,即使没有第三方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告的,亦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二)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从案例2来看,《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既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保护屏。

提交由专业会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表的资料,可以证明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表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仅有审计报告可能并不足以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比如案例3。

:(三)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公司办公场所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辅助资料,证明公司经营独立于股东,并存在人员、业务等混同情形,进而作为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辅证。

:事实上,不难看出,此三种证明途径均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平时管理相对规范、财务相对明晰。

因此,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三、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不可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便利,也有利于股东全面掌握和控制公司。

但,鉴于当前司法环境——债权人尚未初步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即径行推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如果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那么股东就有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风险不可谓不大。

因此,笔者建议,股东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应当慎重,或者直接避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至于如何控制公司,则可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

如果确实不想他人合作设立公司,则可考虑“夫妻店”、“父子档”等搭配。

当然,无论是“夫妻店”,还是“父子档”,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为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为一人公司,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张天昌,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昆明市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3楼B区。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外汇汇率如何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除对外担保金额采用美元外),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其中, “外汇账户余额”和附注中的“对外担保”数据的折算汇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12月31日各国货币对人民币和美元汇率中间价。

查看更多答案>

大家再看...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文章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图片来自网络。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发送邮件copy-right@foxmail.com反馈,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nqingnuo.com/caiwu/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