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骗取退税

福利企业退税: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成文日期:2007-06-15字体:【大】【中】【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 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 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

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

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

“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

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二)所得税�1.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

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原政策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一、福利企业的退税

2007年7月1日以前的福利企业政策,不是按照安置残疾人员的数量退税。

只要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50%就可以全额退还企业全部的增值税。

企业20人,生产人员16人,只要安置残疾人员8人,就可以将入库的增值税全部退还,是没有退税数额的限制,如果该企业产品附加值高,即使实现百万元、千万元都可以退还。

而从2007年7月1日以后,按照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年人均最多退还35000元,应该说现在的政策还是比较正确的。

因此按照老的政策,中国福利网的文章是可信的。

按照新的政策,退税前利润为-1.27亿元,退税后利润为2000万元,相当于退税1.47亿元,相当于安排4200个残疾人。

不知道汩罗市有多少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二、税务机关未按福利企业退税政策退税怎么办

税务机关未按福利企业退税政策退税怎么办:可以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退税申请。

如果不予办理,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三、什么是福利企业退税

福利企业退税是指福利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其应缴纳的税款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返还。

:详细解释如下:

福利企业是我国为了照顾特殊群体就业、促进社会和谐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这些企业通常会雇佣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或其他特殊群体,以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服务。

由于福利企业的特殊性质,国家给予其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退税就是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之一。

当福利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后,税务部门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优惠政策,对其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返还。

这种退税机制有助于降低福利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它们为特殊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

福利企业退税的具体操作包括申报、审核和退税三个主要环节。

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的退税申请材料和证明,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核确认后,企业就可以收到应退的税款。

这一机制不仅减轻了福利企业的经济负担,也鼓励了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福利事业中来。

总的来说,福利企业退税是一种国家为了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其为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就业机会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退税的方式,国家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社会福利事业中来,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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