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情形有哪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情形

股权投资

符合条件之一的,投资额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作为股权投资损失扣除。条件包括:

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被注销、吊销,财务严重恶化,巨额亏损,已停业“3年”以上,无改组计划的。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满或超过10年,且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巨额亏损,已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现金、固定资产、存货

清查出的现金短缺、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的固定资产和存货,以账面净值或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等后的余额,作为资产损失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坏账损失扣除的具体规定:

以下坏账损失,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出具专项报告,可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后年度收回的,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资产损失需要提供什么能税前扣除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免会存在一些资产损失,损失发生究竟具体要提供一些什么证明资料才能进行税前扣除?下面给大家进行一个详细介绍。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1)合法是指被鉴证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在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或者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已符合税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合理是指损失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符合行业、区域及资产特点;

(3)准确是指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金额准确无误。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电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鉴证事项是发生损失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核心是纳税申报表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以及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4.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5.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6.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存货损失的证据材料:(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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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二、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有同学咨询: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现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关于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需要特别注意:

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形成的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只能抵扣,不能退税。

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形成的亏损,先调整当年的亏损,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实务案例案例01:2023年1月18日,M公司发现应收A公司购货款600万元,因A公司已于2016年3月注销,公司于2017年4月根据A公司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销售合同及付款凭证,全额核销坏账,但M公司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损失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

问M公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7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M公司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7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600万元,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只能抵扣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

这里有必要提醒各位老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年度确认要准确,才能准确确定多缴企业所得税款年度或亏损确认年度。

M公司应收A公司600万元货款,A公司已于2016年3月注销,货款无法收回,资产损失已于2016年发生,但会计上在2017年才核销坏账,该项资产损失应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但由于M公司在2023年才发现该项资产损失未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扣除期限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追补税前扣除,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已成为真正损失,亏大了。

案例02:M公司系农产品深加工企业,2023年1月18日发现应收B公司拆借资金800万元,因B公司已于2019年3月注销,公司于2020年12月根据B公司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资金拆借合同及付款凭证,全额核销坏账,但M公司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损失多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问M公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0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M公司发现应收B公司拆借资金800万元,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资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项损失不属于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按规定2020年度并未多缴企业所得税,不能申请退税。

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非常复杂,纳税人需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正确申报纳税,方可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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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笔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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