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法律分析:企业免征所得税裂段族包括: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相关规定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肆弊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燃蠢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的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征与减征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 免税:大部分免税

2. 减半:只有 2 项:

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例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中,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ABD)。

A.饲养家禽

B.远洋捕捞

C.海水养殖

D.种植中药材

二、定期减免:3 免 3 减半(第 1 年至第 3 年免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免 3 减半。

2、从事符合条件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免 3 减半。

3、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中所称技术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 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等。

3、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销期间费用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 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4、不得享受此优惠的情形:如 100%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所得;

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

未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所得。

5、增值税相关优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例2:乙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2018 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21年度会计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

解:对营业收入影响=700(万元);

对会计利润影响=700-100=60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100×50%=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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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大全免征高技企业小微企业加计扣除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解释】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相关链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认定(20%税率)

四、加计扣除:(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3.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五、环保设备抵免应纳税额(重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释1】税额抵免是直接抵应纳所得税额,而不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该条优惠最特殊的地方。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率-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解释2】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解释3】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释4】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哪些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风险提示: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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